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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湘政发〔2007〕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5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原 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严格执行中央政策,省政府统一领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三)工作目标。
  近期目标:到2010年,基本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和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
  中长期目标:从2011年到2026年,进一步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库区经济发展,大力提高移民的综合素质,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二、扶持范围、期限、标准
  (四)扶持范围。全省大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含我省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五)扶持期限。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水库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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