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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武汉城市圈建设有关财税政策意见的通知

  (二)支持培育市场主体。支持武汉城市圈内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通过资产重组、授权经营、“债转股”等措施,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国有资产向优势企业聚集。认真落实国家政策,对武汉城市圈内的老工业基地城市在增值税转型等方面给予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对高新技术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省财政及各级政府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引导性资金、重大新产品开发专项资金等,对城市圈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项目予以倾斜,重点扶持大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各类财政科技资金对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国家有关科技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对引进外资和外贸出口成效突出的地方和企业进行奖励,在安排其他相关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省财政继续对武汉城市圈内各县(市、区)以借款或资金调度的办法支持500万元,用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社会事业发展。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武汉城市圈吸引优秀人才,对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给予重点保障。落实中央支持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资源型城市转型的相关政策,对城市圈内老工业基地城市在社会保障、厂办大集体改革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城市圈内重点资源枯竭型企业关闭破产、分离办社会职能、职工安置、沉陷区居民搬迁给予扶持。
  三、认真落实税费政策,改进工作方式,为武汉城市圈持续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一)严格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全面清理规范各项税收政策,避免因税收政策的差异造成武汉城市圈内部分产业和企业的恶性竞争,创造有利于城市圈内要素流动的市场环境。
  (二)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对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给予退税;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给予免、抵、退税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给予退税;对区外企业运进武汉出口加工区内的货物视同出口,给予退免税;对武汉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或在武汉出口加工区内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组改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下岗职工,以及按规定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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