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含清净剂车用汽油》和《含清净剂车用柴油》等两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
(2007年1月18日 深质监〔2007〕7号)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含清净剂车用汽油》(SZJG12-2007)和《含清净剂车用柴油》(SZJG13-2007)经市政府批准,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龙岗、宝安两区参照执行。
含清净剂车用汽油
Gasoline with detergent additive for automobile
(EN228:1999,MOD)
前言
本标准第5章及6.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技术要求修改采用欧盟标准EN228:1999。
本标准技术要求与EN228:1999(优级品)的主要差异是:
──铅含量不大于0.0025g/L;
──烯烃含量不大于30%(体积分数);
──诱导期不小于480min;
──蒸气压指标从11月1日至4月30日不大于88kPa,从5月1日至10月31日不大于65kPa;
──增加硫醇、锰、铜、未洗胶质、防锈性、进气阀沉积物、燃油喷嘴清洁度及进气系统沉积物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负责起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公司参与起草。
本标准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思源、赵彦、周鹏、陈建民、黄开胜、李春明、汪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SZJG12-2004及其修改单即行废止。
引言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降低汽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污染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为有效、快速、经济地实现对车用汽油清净剂添加的监管,不排除推出含清净剂车用汽油中清净剂含量的检测方法的可能性。
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含清净剂车用汽油能够满足GB18352.3中第Ⅲ阶段的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清净剂车用汽油的分类、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取样。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销售的车用汽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59 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
GB/T260 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法
GB/T380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燃灯法)
GB/T503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马达法)
GB/T511 石油产品和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重量法)
GB/T1792 馏份燃料中硫醇硫测定法(电位滴定法)
GB/T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4756-1998, eqv ISO3170:1988)
GB/T5096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GB/T5487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研究法)
GB/T6536 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
GB/T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测定法(雷德法)
GB/T8018 汽油氧化安定性测定法(诱导期法)
GB/T8019 车用汽油和航空燃料实际胶质测定法(喷射蒸发法)
GB/T8020 汽油铅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11132 液体石油产品烃类测定法(荧光指示剂吸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