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采取得力措施降低药品费用。各地要积极开展医药分开试点,鼓励药品经营公司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逐步降低药品收入对惠民医院的补偿作用,切实减少中间环节,进一步降低惠民医院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大力推行药品“平价平出”;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简化包装、定点生产等方式降低药品成本,为惠民医院直接供应安全、质优、价廉的常用药品。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惠民医疗服务财政补偿机制。
惠民医院作为专门为城镇低保对象等特困群体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惠民医疗服务财政补偿机制,将惠民医院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证惠民医院正常运转。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惠民医院提供特困人员优惠服务的业务量、减免的项目、标准和金额及其医疗服务收支情况等核定财政补助,并制定动态管理和合理增长补助的管理办法。要为惠民医院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并对其人员培训给予适当补助。从2007年起,省级财政在原已安排的特困户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基础上,再按城镇低保对象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惠民医院对惠民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助。各市、州、县也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城镇特困群体医疗保障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级财政、卫生、民政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严格减免费用的核算与审查,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和特困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省卫生厅要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惠民医院开展惠民医疗服务减免的项目和费用、设备更新改造及相关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提出补助方案;省民政厅负责核定享受惠民医疗服务的特困对象及人员,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审核、预决算,并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研究制定。
三、加强对惠民医院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惠民医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证城市困难群众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有效途径,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恪尽职守,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惠民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卫生部门主要负责制订惠民医院发展规划、准入标准、管理规范及医疗服务减免措施,核发惠民医疗服务证,对惠民医院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惠民医院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工作实效的考评。财政部门负责制订惠民医院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落实惠民医院补助资金,监督财务收支运行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惠民医疗服务对象名单,探索建立以惠民医院为依托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惠民医院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惠民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将惠民医院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并做好建立惠民医院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价格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负责研究制订惠民医院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惠民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及药品质量、价格的监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惠民医院工作的领导,将惠民医院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列,其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的重要依据。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目标管理,加强研究指导,确保惠民医院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