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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惠民医院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惠民医院的指导意见
(鄂政办发〔2006〕1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城市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市惠民医院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城市惠民医院、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为依托,以有效解决城市特困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为重点,以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目的,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城市困难群众提供低价、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建立惠民医院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其优惠内容既要与当地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医疗机构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困难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应通过积极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并随着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优惠内容、扩大覆盖面。3.政府主导,社会支持。惠民医院的设立由各级政府负责,并给予必需的经费和设施保障。同时,也要通过社会力量资助、鼓励医疗机构通过自愿减免有关费用、扩大优惠内容、增加医疗总量等多种途径筹措补偿资金。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省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建立起覆盖面广、运转科学、功能健全、管理规范的城市惠民医疗服务体系,城市困难群众可以在惠民医院享受到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具体目标是:每个市(州)至少建立1所(武汉市不少于3所)惠民医院,每个县(市)应建立1所惠民医院或惠民医疗服务窗口(以下统称惠民医院)。
  二、积极推进惠民医院建设与发展
  (一)合理确定惠民医院的服务对象和规模。
  惠民医院的服务对象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主,各地可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和惠民医院服务能力,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其他人群。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抓紧制订惠民医院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惠民医院为主体、以惠民医疗服务窗口为补充的城市惠民医疗服务网络。要按照《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有关规定,参考本地人群住院率、服务对象人数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惠民医院的规模。一般可按万名服务对象配置10张床位、14名卫生技术人员标准确定,但规模最小不得少于20张床位;县(市)开设的惠民医疗服务窗口,其病床数至少应不低于所在医院总床位数的5%。建立惠民医院应主要通过调整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在现有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中,选择具有基本医疗设施、技术水平及具备常见病诊疗、抢救条件和能力的一、二级医院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大投入,予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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