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人发[2006]51号)
《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7日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批准,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11日
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专利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
第三节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四节 其他专利保护规定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和促进机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和物质条件,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
第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各区(市)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商务、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建立专利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