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处理参保人员有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问题的查询;
(五)提出改进和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及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参保对象为本市市区不在劳动年龄范围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及在劳动年龄内需要特殊照顾的人员。下列人员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一)持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女50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的老年城镇居民;
(二)持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未满十六周岁不在校的少年儿童;
(三)市大、中专院校、中技、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的在校学生;
(四)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持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持有《淮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淮北市职工失业登记证》(不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本市城镇居民。
第八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卫生服务;
(二)参保当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当年度未发生医疗费用的,次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三)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享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第九条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及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
(二)遵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定点医院有关规章制度;
(三)配合定点医院治疗,按照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四)不得借用或转借医疗保险证或IC卡;
(五)符合出院条件的不得拖延出院。
第三章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
第十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