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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各地要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的基础上,解决好监察工作经费和改善监察执法条件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办案费、专项检查费、装备使用维护费以及人员经费、业务培训费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逐步配备监察执法专用车辆,配备办案所必需的办公设施,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快速反应能力。
  各地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员的配备,选派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勤政廉洁的同志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考察、监督和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员一般通过考试录用,经省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坚持定期培训,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监察执法能力。要加强监察队伍勤政廉政建设,严守监察执法工作纪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为群众办实事,树立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形象。
  三、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
  (一)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对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分别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和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市、州、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中央在鄂单位、部队企业及省直管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省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外地派出机构和外来用工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分别由所在市、州、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非法用工主体的劳动保障监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将属于本级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指定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充分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杜绝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和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重大处罚决定听证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获得救济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各地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切实加强监察执法人员的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要认真受理、及时介入、依法处理,杜绝以权谋私、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对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要追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对投诉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违规执法的,要追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监察人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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