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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体育条例

  第六条 本市扶持体育产业发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体育产业,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应用于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体育比赛经费不足、体育人才的培训以及当地修建体育场地等体育事业。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安排、合理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提高其使用效率,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本市对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际、国内重大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成都籍运动员、教练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体育健身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编制健身规划,宣传、普及体育健身知识,指导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群众喜爱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条 每年元月一日为本市健身越野跑活动日,每年六月十日为本市健身活动日。
  第十一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举办一次全市性体育大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市性老年人健身运动会。
  市和区(市)县应每年举办一次学生体育运动会。
  区(市)县应积极举办具有民间传统和地方特色的体育健身运动会。
  第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管理。社区应配备相应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履行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健身技能、组织指导健身活动等职责。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评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在学生体育工作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修建体育场地、配置体育设施和器材;
  (二)按规定开设、开齐体育课;
  (三)科学安排学生课间操和课外体育健身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体育健身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四)每学年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五)开展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和体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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