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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体育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人发[2006]52号)


  《成都市体育条例》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7日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批准,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11日

  成都市体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体育健身
  第三章 体育竞技
  第四章 体育设施
  第五章 体育经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四川省体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项体育事业。
  第三条 体育工作应坚持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以全民健身为基础,开展文明、健康的体育活动,培养体育人才,培育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各体育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体育活动,并可受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分别管理本市该体育运动项目。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体育工作。
  本市各类体育协会应按照各自章程,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体育活动。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将体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体育事业经费和体育建设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当地经济发展同步增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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