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出入境海关名称。
(二)打印填写好的《加工贸易项下配套出口产品进出口光盘申请表》;同一合同(或订单)的进口产品在2种或以上的,须分别打印填写《进出口产品清单》(一式6份);
(三)进口产品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和使用授权书(原件、复印件及原件中文版各1份);
(四)光盘样品(1份),特殊的载体或格式的,申请企业负责提供相关播放或解读设备;
(五)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来料加工企业批准证书等企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联系电话;
(七)如配套出口产品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还须提供《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任务备案表》;为出版物的,还须提供《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或《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
以上申报材料(含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审批”等七项行政许可委托事项的通知》;《关于印发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等4项复制管理审批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
六、申请表格
《加工贸易项下配套出口产品进出口光盘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文化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化网(http://www.szwen.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发给《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有效期:申请人凭《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在6个月内到商务部门办理加工贸易审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