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1月4日 深文〔2007〕1号)
《深圳市文化局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文化局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4号 许可事项: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
一、行政许可内容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许可。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4项;
(二)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
(三)《关于将“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事项委托地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的通知》(粤新出综〔2006〕1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进出口光盘不得载有法律、法规禁载的内容;
(三)进出口光盘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
(四)进口光盘必须与所配套的产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境内销售、传播。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审批”等七项行政许可委托事项的通知》(粤新出法规〔2006〕1号);《关于印发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等4项复制管理审批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粤新出音像〔2004〕226号);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1份(见样本)。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进口产品的名称、载体形式、数量、合同号或订单号;
2.境外复制企业名称及来源识别码(SID码);
3.配套出口产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