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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7年2月2日 川价函[2007]39号)


省旅游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0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依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237号)的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1、笔试每人每科30元;

  2、面试每人每科25元。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考务费标准

  中级每人每科66元(其中包括国家局收取的每人每科16元在内);高级每人每科80元(其中包括国家局收取的每人每科30元在内)。

  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标准
  特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标准为250元(其中包括国家局收取的每人200元在内)。

  四、收费单位应到各市、州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政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旅游部门以上收费,均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实行伙文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伙文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103类04款36项04目“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和等级考核费”。文出由财政部门按其履行职能的需要,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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