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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完善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在职人员收入,在剔除由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后,按不低于当年度全市统一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退休(职)人员养老金、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年度全市统一公布的保障标准认定。

  四、经费管理和负担方式

  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各50%的比例负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区(县)民政部门要在每年10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年终根据实际支出编制决算。

  属市财政负担的50%部分,每年7月份由各区(县)财政汇总实支经费,并按统一印发的“单位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申请表”(附件一)填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后,并及时下拨到各区(县)财政局。

  五、“三条保障线”的衔接

  民政、劳动保障、财政三部门要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的衔接。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应该将本地区因未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而造成其家庭成员生活水平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情况表(附件二),定期向上级民政部门上报汇总情况,由市民政局及时反馈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应该将享受失业保险期满,生活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及时告知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保障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对申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且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者,应提供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的信息和机会,鼓励其自助自立;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应为社会救助管理所提供上述对象是否接受过技能培训或职业介绍的情况;民政部门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技能培训或者职业介绍的上述对象,应该不予其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终止其最低生活保障。

  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督促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真实有效地出具“上海市职工收入情况证明”(附件三);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应为有关对象出具“上海市失业人员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的生活补助情况证明”(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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