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完善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沪民救发[1999]第32号 沪财社[1999]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浦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全面调整本市城镇居民中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金负担方式,原由单位负担的保障金调整为由市、区(县)财政负担。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在职人员、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生活费后,其家庭成员生活水平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其家庭成员生活水平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家属(配偶、子女)与职工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其家庭成员生活水平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申请、审批、复审
职工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按属地化原则办理。
(一)职工家属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上海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申请表”,并提供职工工资单、养老金领取凭证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职工家属的申请经社会救助管理所审核,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社会救助管理所发给申请人“上海市社会救助金领取证”或“社会救助通知书”,并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将本地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在该对象所在居(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应该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属的文书资料按户建档,并将相关资料输入社会救助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半年复审一次,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者每季度复审一次。
三、收入计算
职工及家庭人员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的各种经济收入的总计,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津贴、劳动收入、赡养费、抚养费及继承和利息、股票等收入。具体收入界定按《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十一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