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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疗保险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实行减负的通知

  (一)减负对象首先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领取《上海市城镇职工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

  1.低保、协保的减负对象填写《上海市城镇职工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适用于低保、协保减负对象)后,到领取低保金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办理证明。

  2.完全丧劳的减负对象填写《上海市城镇职工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适用于完全丧劳减负对象)后,到本人单位办理确属低收入困难职工的证明。

  (二)减负对象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报销减负部分的医疗费用。

  1.低保、协保的减负对象持填写完备并经所在地区社会救助管理所盖章的《上海市城镇职工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和住院或急观医疗费收据,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报销减负部分的医疗费用。

  2. 完全丧劳的减负对象持填写完备并经本人单位盖章的《上海市城镇职工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和住院或急观医疗费收据及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完全丧劳《鉴定结论书》,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保险事务中心报销减负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应对减负对象住院或急观医疗费收据进行审核,按照其享受的减负比例给予报销,并出具《上海市城镇职工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负医疗费减负结算单》,同时在住院或急观医疗费收据背面加盖“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负医疗费已减负章”。

  四、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即:3月1日零时之后出院的病人)。

  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具体操作事宜,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布置。

  附件:
  1.《上海市城镇职工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适用于低保、协保减负对象)(略)

  2.《上海市城镇职工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适用于完全丧劳减负对象)(略)

  3.《上海市城镇职工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负医疗费减负结算单》(略)

  4.《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负医疗费已减负章》样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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