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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6]91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构建和谐税收环境,促进“诚信海南”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报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2003年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琼国税发〔2003〕41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04年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琼地税〔2004〕30号)均同时废止。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构建和谐税收环境,促进“诚信海南”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海南省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日常税收管理为基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 税务登记情况
  1.设立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
  (二)纳税申报情况
  1.准期纳税申报率;
  2.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准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取得及缴销发票;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准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准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七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六条的评定内容,采用百分制计分,设置A、B、C、D四级。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第八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考核说明》(附件1)执行。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可适时增删和调整要素指标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并于下一评定期适用。
  第九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含本数),评定为A级。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但对95分以上的纳税人,可以参与A级以下其他等级的评定: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下同)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
  (三)未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两年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经省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委会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除外);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十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达到5万元以上或占应纳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但对具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应级别确定。
  对两年内零收入申报,又未发现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不进行评定,视为C级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C级纳税人,实施C级管理。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纳税人在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申报率在90%以下,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的;扣缴扣缴义务人在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申报率在9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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