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要按照《党章》规定,根据社区党员数量,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区党支部、党总支或党委。社区党组织接受街道党工委领导,并在社区组织体系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党组织书记与社区工作站站长原则上实行“一肩挑”。社区工作站应设有专职党务工作者负责辖区党建工作,专职党务工作者可以同时兼任其他工作。社区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二)合理调整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规模
1.合理调整社区工作站规模。根据《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常住人口约6000-10000户的规模调整社区工作站。6000户以下的居委会,原则上不单独设立社区工作站,可以在若干个相邻的居委会共同设立一个社区工作站,从而形成“一站多居”体制。
2.合理调整居委会规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平安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粤发〔2005〕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对非封闭式管理的社区,可按常住人口约3000户(约1万人)的规模适当调整划分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原则上不随居委会的分设而分设,从而形成“一站多居”体制。
3.独立完整的住宅小区尽量单独设立居委会。对于实行封闭式管理、相对独立完整的住宅小区,居委会的设立在规模上可以有更大的灵活性,不必拘泥于户数的规定。
4.妥善解决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按照《深圳市社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的标准,以社区工作站服务的地域范围为单位提供社区办公和服务设施,在规定的标准内,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的办公和服务用房,由街道办事处协调统筹解决。
(三)推动“村改居”居委会与集体股份公司脱钩
为了更好地推行“一站多居”体制,各区尤其是宝安、龙岗两区要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制定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城市化社区居委会与集体股份公司脱钩及党组织分设工作的通知》(深组通〔2002〕92号)的要求,全面推进“村改居”居委会与集体股份公司脱钩工作。
1.机构脱钩。居委会与集体股份公司机构应脱钩,各自独立运作,居委会与集体股份公司的关系是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与驻社区单位的关系,但集体股份公司有义务利用自有资源,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居委会与集体股份公司党组织要分设。集体股份公司党组织在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不在集体股份公司任职的居民党员的组织关系应转入所在居委会党组织。集体股份公司党组织负责人与集体股份公司董事长原则上实行“一肩挑”。
2.职能脱钩。居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集体股份公司作为经济组织,其职责是抓好经营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