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去港、澳探亲的车船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沪劳[81]资字第6934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劳动工资(人事)处:
接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81)劳险便字64号函,关于职工去港、澳探亲的车船费报销问题,要我们按照财政部今年八月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问题解答的具体现定执行。现将财政部有关解答转告如下:
符合探亲条件的归侨职工及家居香港、澳门在内地工作的职工的探亲路费,按以下原则报销:
一、在国内探亲的,按照《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办理;
二、出国或去港、澳探亲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国内段路费发至出入境口岸(如从深圳出境的路费发至深圳,从上海出境的路费发至上海……);国外段路费原则上自理,对个别自理路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可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酌情补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国内段路费,按照规定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国外段路费,与其他出国探亲职工的待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