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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环保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用户不得盗用他人帐号或使用不正当手段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南宁市环保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各部门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用户在使用局域网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局域网和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对接入环保系统网络设备的参数配置进行修改。如:修改计算机IP、网关、DNS等网络设置;

  (二)擅自对环保系统网络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改;

  (三)擅自将外来计算机接入本系统的网络;

  (四)擅自卸载网络杀毒软件及有关安全监控软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制作、传播、安装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竹溪路市环保局办公大楼网络的国际互联网出口,监测站综合室负责管理民主路市环保监测站网络的国际互联网出口;计算机和网络设备不得再通过其他线路联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外部网络。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在本系统的计算机上使用外来软盘、光盘、U盘等存储设备,须通过病毒检查,确认其没有病毒或杀毒之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因许多病毒往往会破坏主引导盘(C盘),致使计算机系统崩溃,导致C盘的数据信息严重受损甚至无法恢复。所以,各种业务数据、资料须把放在非引导盘(如:D、E、F盘)上。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BT、电驴等点对点工具下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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