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定范围。根据国办发〔2006〕91号文件精神,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大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一)根据企业欠薪的不同情况,分类解决问题。对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根据企业当前的生产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分类处理。对当前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基础上,制定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帐款等盘活资产的方法筹集资金,有效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及时纳入城市低保或失业保险,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历史拖欠问题,要通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要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被举报或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部门督促企业尽快偿付;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要重点督办,责令建设单位或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要把2006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重点工作加以解决,力争在2007年春节前解决支付。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要给予支持,并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相关部门要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发挥优势,支持和促进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