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戴上岗。
第二十六条 小型熟食品销售业户应当严把熟食品进货质量关,建立验货、索证、索票与不合格产品退回制度;实行亮证销售,将所经营熟食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与其卫生许可证张挂于显著位置,以备消费者查询和执法人员查验。
第二十七条 贸易部门负责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销售业户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卫生许可证,履行食品卫生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固定销售业户营业执照的发放,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摊点群内熟食品销售业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六章 餐饮具消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小餐饮、大排档、饮食摊点群经营者应当配备专门的清洗、消毒设施,做好餐具消毒工作;对不具备餐具消毒条件的,实行统一集中消毒。
鼓励大型餐饮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具。
第二十九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三十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政府扶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发展,按有关政策给予税费优惠。
卫生、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市区小餐饮、大排档、饮食摊点群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对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消毒效果进行定期监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