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三)向质监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开办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卫生质量标准;
(二)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并与生活区隔离;
(三)有相应的生产、冷藏、消毒设备设施;
(四)防蝇、防尘、防鼠、防腐设施齐全;
(五)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政府鼓励小型熟食品集中加工、连锁经营。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定点,经市贸易部门审核,设立熟食品加工场(园)区,吸纳小型加工企业进场(园)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场(园)主办单位给予适当扶持,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进入场(园)区的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依法减免申办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相关费用;
(二)给予五年内工商、税收最低税费优惠。
第二十三条 市区内不再批准设立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熟食品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四条 小型熟食品销售业户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在门店和农贸市场内销售的固定业户,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在饮食摊点群内销售的流动业户,向饮食摊点群主办单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小型熟食品销售业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销售熟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设施;
(二)防蝇、防尘设施齐全;
(三)流动业户应当配备流动服务车及垃圾收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