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部门负责小餐饮的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工作,全面推行量化分级管理,依法查处违反《
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二)工商部门负责小餐饮业营业执照的发放,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被卫生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的,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理;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小餐饮单位广告牌匾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占道经营、乱摆乱放、乱搭乱建等行为。
第三章 饮食摊点群管理
第八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饮食摊点群的设置地点和经营范围进行统一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明确饮食摊点群主办单位,具体负责饮食摊点群日常经营管理。
市区主要干道两侧及学校周围3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饮食摊点群。
第九条 饮食摊点群主办单位应当到城管执法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摊点经营业户应当向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入场经营手续,并向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条 饮食摊点群经营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标志牌。公示市场区域、开闭市时间、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二)设置密闭的垃圾存放设施。
不得在饮食摊点群设置露天烧烤。
第十一条 饮食摊点群实行划行归市,食品与非食品经营区、生食与熟食摊位分开设置。
饮食摊点群的经营时间为:5:30-8:00,11:00-13:00,18:00-22:00。
第十二条 饮食摊点经营业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商品应有专门的盛放容器与货架,禁止席地摆放;
(二)自备密闭垃圾桶,摊位周围保持整洁,无落地垃圾杂物;
(三)配备玻璃罩等适合所加工经营食品种类的防尘、防蝇设施;
(四)从事炸、煎、炒等可能造成地面污染经营活动的,应当铺设地面防污用品(如地板革等);(五)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戴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