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小餐饮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6〕100号)
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潍坊市市区小餐饮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九月十二日
潍坊市市区小餐饮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小餐饮业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小餐饮业(小餐饮、饮食摊点群、大排档、小型熟食品加工销售)及其餐饮具消毒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小餐饮业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小餐饮管理
第四条 市区小餐饮按以下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全项小餐饮:可经营面食、热菜、凉菜;
(二)多项小餐饮:可经营面食、热菜;
(三)单项小餐饮:可经营凉菜以外的单一食品。
第五条 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市区主要干道两侧不再设置小餐饮经营单位。
第六条 申请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项小餐饮操作间不小于8平方米,冷拼间不小于5平方米;多项小餐饮操作间不小于8平方米;单项小餐饮操作间不小于5平方米,单项无就餐场所小餐饮操作间面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防蝇、防尘、防鼠、防腐设施齐全;
(三)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佩证上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卫生、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小餐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