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6)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健康体检报告。

  2、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2)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三)审查发证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二十日之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法治意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调整后的职能,依法履行卫生部门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好本辖区放射卫生分级管理工作,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项目实行放射诊疗许可制度,做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和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放射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卫生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方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同时,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