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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州(地、市)级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单位“三建项目”的预防性监督及项目申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稽查、业务指导及培训和放射诊疗事件的调查处理;解决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监督、监测技术疑难问题;负责州(地、市)本级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以外的放射诊疗活动和全州(地、市)医疗机构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设置和批准。

  (三)县(区、市、行委)级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单位“三建项目”的预防性监督及项目申报工作;建立放射诊疗工作档案;监督放射诊疗单位工作人员及工作场所的健康体检和辐射防护水平监测;负责县(区、市、行委)本级和下级医疗机构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设置和批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

  (一)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5、产生放射性废气 、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6、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程序

  1、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放射工作场所定期辐射剂量水平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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