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各级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放射诊疗工作监督覆盖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按照属地化监督管理和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的职责
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对卫生、公安和环保等部门的放射源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卫生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一)省级卫生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档案管理,对全省放射诊疗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稽查、业务指导及培训;负责全省重大放射诊疗事件的调查处理;解决全省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监督、监测技术疑难问题;负责省本级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和全省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设置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