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民〔2007〕1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
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6]19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在此基础上实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并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第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残疾军人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解决。
第四条 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民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情况确定,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应按照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根据医疗费实际支出据实拨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补助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当年结余的,转入下年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