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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供养子女(弟、妹)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支付标准表
                                     单位:年、万元/人

┌──────┬────┬────┬────┬───┬───┬───┬───┬───┬───┐
│  供养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年限  │    │    │    │   │   │   │   │   │   │
├──────┼────┼────┼────┼───┼───┼───┼───┼───┼───┤
│  标准  │ 0.4  │ 0.9  │ 1.3  │ 1.7 │ 2.2 │ 2.6 │ 3.0 │ 3.5 │ 3.9 │
├──────┼────┼────┼────┼───┼───┼───┼───┼───┼───┤
│  供养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  年限  │    │    │    │   │   │   │   │   │   │
├──────┼────┼────┼────┼───┼───┼───┼───┼───┼───┤
│  标准  │ 4.3  │ 4.8  │ 5.2  │ 5.6 │ 6.1 │ 6.5 │ 6.9 │ 7.4 │ 7.8 │
└──────┴────┴────┴────┴───┴───┴───┴───┴───┴───┘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领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三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工伤伤残等级达到1-4级或因工死亡后,如本人或供养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农民工本人或供养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书面协议。一次性领取待遇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协议文本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核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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