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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七条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停工留薪期。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自缴费的次日起,在本缴费期内农民工发生工伤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
  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
  参保农民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核定。
  第十条 农民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长期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及计发办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领取标准按照工伤发生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时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0万元;二级为18万元;三级为15万元;四级为13万元。
  (二)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5万元;二级为12万元;三级为11万元;四级为9万元。
  (三)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9万元;二级为8万元;三级为7万元;四级为6万元。
  第十二条 在我市务工因工死亡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领取的标准为:配偶为8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5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具体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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