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事故,由市农业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七)邮政、电信行业安全事故,由市交委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八)水利行业安全事故,由市水利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九)林业安全事故,由市林业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十)职业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十一)其他工矿商贸企业范围内包括危化品企业的安全事故,由市安监局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安监局主报。
第八条 火灾事故,由市公安消防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第十条 水上交通事故,由广州海事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市交委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事故,由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州办事处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的,可以先电话报告。上报时限以书面为准。
各负责事故主报的部门应按照不同行业和领域、不同事故类型,向社会公开事故报告电话及明确事故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第十三条 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委办报告的电话如下:
市委办公厅值班电话:83103303,传真:83103301
市政府办公厅值班电话:83123401,传真:83340347
市安委办值班电话:83125201,传真:83125313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存在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报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以及不配合或阻挠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等行为的,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部门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其他人员,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