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为安全事故的第一报告人,对于一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电话报告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二、三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电话报告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条 各类安全事故向市委、市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 一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上报。
(二) 二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上报,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发生后4小时内上报的,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将原因报上级有关部门。
(三) 三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的,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将原因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 根据市、区安监部门分级管理规定,属区(县级市)安监局负责受理的工矿商贸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向市安监局及区(县级市)党委、政府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上报;二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三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通知市安监局派人到达现场,并协助市安监局在2小时内上报。
第七条 工矿商贸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责任分工:
(一)地铁施工、运营安全事故,房屋建筑工程事故及由市市政园林局、国土房管局管辖之外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事故,由市建委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二)属市市政园林局管理的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与燃气、供水事故,由市市政园林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三)公房修缮工程、山体滑坡及挡土墙的安全事故,由市国土房管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四)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监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五)港口作业事故,由广州港务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