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为安全事故的第一报告人,对于一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电话报告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二、三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电话报告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条 各类安全事故向市委、市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 一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上报。

  (二) 二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上报,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发生后4小时内上报的,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将原因报上级有关部门。

  (三) 三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的,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将原因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 根据市、区安监部门分级管理规定,属区(县级市)安监局负责受理的工矿商贸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向市安监局及区(县级市)党委、政府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上报;二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三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通知市安监局派人到达现场,并协助市安监局在2小时内上报。

  第七条 工矿商贸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责任分工:

  (一)地铁施工、运营安全事故,房屋建筑工程事故及由市市政园林局、国土房管局管辖之外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事故,由市建委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二)属市市政园林局管理的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与燃气、供水事故,由市市政园林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三)公房修缮工程、山体滑坡及挡土墙的安全事故,由市国土房管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四)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监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五)港口作业事故,由广州港务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