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3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07]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委办(设在市安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七日
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以及国家、省对伤亡事故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所称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工矿商贸(含建筑)、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范围。
(一) 一类事故:重伤3人至9人或死亡1人至2人的伤亡事故。
(二) 二类事故:重伤10人至29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住院观察治疗20人及以上、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至10000人(不含10000人)的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三) 三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死亡事故;危及3人及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或30人及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及以上,或其他一些无法量化、性质严重的,如危险化学品发生大量泄漏、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而无人员伤亡,但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