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7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月19日
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电网运行安全,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供电企业以及与预防和查处窃电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窃电是指以不交或者少交电费为目的,非法使用电能的行为。
第四条 反窃电工作应当实行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范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窃电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开展反窃电工作。
第五条 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反窃电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窃电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的电力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反窃电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反窃电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窃电行为的预防
第六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应当向用电户宣传正确使用和节约电能的重要意义、方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窃电的危害性,运用典型案例进行反窃电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