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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燃煤电厂脱硫工作的通知

  二是加强技术创新。市科技、环保部门要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科研项目优先列入科技计划,组织对燃煤电厂脱硫重点难点技术的攻关;以环保法规和工程建设法规为准绳,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大力推进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积极扶持我市发展脱硫等环保产业的成长壮大,保障和推动脱硫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推进循环经济。燃煤电厂在固体废弃物处理等方面,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搞好资源综合利用。新建燃煤电厂灰渣利用率要达到95%以上,到2010年省统一调度电厂全部取消永久性灰场,到2015年全市所有电厂取消永久性灰场。妥善处理脱硫产物,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四是落实优惠政策。优先保证同步配套建设脱硫的新建机组及完成脱硫任务的机组的上网电量。电厂脱硫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由经贸委确认后,可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经论证确需进口国外设备的,按《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发改、经贸、环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将燃煤电厂脱硫项目优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和污染防治专项计划,在资金、政策上给予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电力企业实施烟气脱硫改造和建设。

  三、进一步加大督查落实力度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将本地区二氧化硫控制指标量化分解,制定分期完成工作计划和目标。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任务的第一责任人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将与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落实区域治理及燃煤电厂治理的领导责任和目标。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考核,对工作不力、进度迟缓完不成脱硫控制指标的,将依据责任书规定予以处罚;对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脱硫改造,或虽进行脱硫改造但未达标排放,或脱硫装置不能连续稳定运行的电厂,暂停或取消已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燃煤电厂脱硫治理列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点,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指导企业解决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加快环境治理项目实施。要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和无证排污、超总量排污等环保违法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空气质量报告和治理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公布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和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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