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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促进农村经纪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促进农村经纪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促进农村经纪人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阜新市促进农村经纪人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大力培育、发展我市农村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以及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现就促进农村经纪人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农村经纪人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农村经纪人是在农业经济活动中为促成农产品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济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广泛活跃在农村经济领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传播信息、衔接产销、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鉴于目前我市农业生产基本处于分散、小规模、以户为基本生产单位的状态,以及农业生产和市场之间由于渠道不畅、联系不密,影响农业生产良性循环的实际,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加强引导、措施到位、强化服务、规范发展的思路,为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创造良好的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农村经纪人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农村经纪人的目标和任务

  (一)发展目标。按照稳定数量、提高质量、逐步发展的要求,2007年全市发展农村经纪人1000人,到2010年全市农村持证经纪人发展到10000人。

  (二)拓宽经纪人服务领域。要依托我市农村产业的特色,因势利导、分类指导,在重点培育为当地优势农副产品衔接市场需求的流通型、营销型农副产品经纪人的同时,鼓励、引导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经纪人,农业科技、信息经纪人。特别是要针对我市剩余劳动力多的实际,积极培育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服务的劳动力供需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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