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继续实施农村敬老院改扩建工程,进一步提高集中供养率。到2007年底,全市集中供养率要力争达到60%以上。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区县要指导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围绕“为院民服务、让院民满意”的目标,科学制定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卫生制度、谈心制度、文体活动制度等各项系列化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镇(街道)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五保供养服务网络,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服务。要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房产等财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要充分利用现有养老设施,积极开展面向社会老人的托老和寄养服务。
确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法人地位。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按照省文件要求,办理法人登记。县(区)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社会公益性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各级人事、民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完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的基础资料,组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并取得法人机构代码,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金帐户。
切实解决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有关待遇。要推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长和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等公开选拔制度,切实将年富力强、有责任心、善管理、会服务、懂经营的人员充实到工作队伍中来,实行合同制管理。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工作人员与供(寄)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要切实解决好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主要工作人员生活待遇,确保其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基本社会保险。要加快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建立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层次。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
继续推行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无障碍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承担。合作医疗机构对上述对象的医疗费报销要制定优惠办法,适当降低报销门槛。要结合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探索资助城市低保对象进入城市基本医疗保障、大病统筹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办好“惠民医院”和定点医院的“慈善门诊”。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大重病医疗救助工作,并把五保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各区县财政要按照每个五保对象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安排医疗补助资金,既可集中在区县民政部门统一使用,也可拨入镇街民政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帐户,统一用于五保对象合作医疗和大重病医疗救助之外个人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