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0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科学增长机制
按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逐步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到2007年底前,原十个区(六个城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原大厂区、原浦口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原五县中的江宁、江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主要实施区域的保障标准从2006年的140元-180元提高为150元-200元。对进入城乡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的120%发放保障金。
今后,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适应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25%比例,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增长幅度和困难群众享受的实际保障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科学增长机制。
各区县在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必须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落实政策,切实做好全市五保供养工作
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保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10%,集中供养的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0%。农村五保供养经费要纳入区县财政预算,根据供养方式的变化按照供养标准足额安排资金,并及时拨付。分散供养的要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的要按月由区县财政拨至镇(街道)财政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