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贯彻落实《
艾滋病防治条例》,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艾滋病防治条例》,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要制定鼓励政策,充分调动和发挥有关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要采取措施,鼓励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能力建设,健全艾滋病防治服务网络。各地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机构和队伍,健全艾滋病防治服务网络。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艾滋病防治科室,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并根据防治工作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充实。要建立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分析、预测艾滋病流行趋势,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对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防治技能和防治策略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方法,加强考试考核,保证培训效果。
(四)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要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源,开展社会募捐,筹集社会资金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市、县两级财政要对经济困难地区和疫情严重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督导与评估
各级政府要建立督导评估机制,定期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内容。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根据《行动计划》和本实施意见制定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市区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市级督导评估每年一次。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我市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每年对国家《行动计划》和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