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贯彻实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强化执法、打击违法犯罪以及完善法规、队伍建设、宣传教育等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目标和措施;逐步健全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权利人维权、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三)完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保护知识产权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建立完善重点权利人定期沟通协调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承担案件和线索的受理、转交、督办、反馈等。
(四)强化教育培训和舆论宣传。组织开展以公务员、企业管理者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为主要对象的保护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三、严厉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21号文件精神。在巩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领域欺诈行为成果的基础上,加强对各类商业欺诈活动的预防和监控,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定性,及时依法查处。
(二)继续深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对新闻媒体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农资、美容、化妆品、医疗服务广告实施重点监管;进一步完善广告监测制度、广告公告制度、广告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有效遏制广告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广告市场秩序;落实违法广告主体市场退出制度,建立媒体单位违法责任人问责制。
(三)严厉打击传销活动。依法严惩活动猖獗、群众反映强烈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及时查处取缔传销窝点;严格规范直销企业经营活动,强化对直销员招募、培训、计酬等关键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促销、骗取特许经营加盟费、冒用名优品牌标识的行为;强化对城乡结合部、宾馆、礼堂等传销多发场所的日常检查。
(四)建立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探索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反商业欺诈预警机制和协调机制,实现相关信息的互通和共享,构建社会联防体系。
(五)积极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认真处置“消费储值”等非法经营活动,及时、依法查处各种商业欺诈行为;将打击商业欺诈与治理商业贿赂结合起来,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势头。
四、统筹抓好其他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