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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


  (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单位内部活力。要根据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确定其工资报酬。要建立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机制,激励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深入农村第一线。改革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实现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同工同酬。

  (十一)完善社会保障。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在编人员包括编制内聘用人员,符合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当地未开展事业单位保险的,要参加当地企业基本保险。

  (十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要切实维护分流人员的合法权利,制定切实可行、地区间相对平衡的分流安置政策。要依法办理分流人员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及时落实分流安置各项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并做好各类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要随所在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可由个人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养老金。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可在当地参加养老保险,并可由原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其单位承担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

  要把分流安置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为他们自主创业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分流安置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为他们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五、促进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发展

  (十三)大力培育多元化推广主体。要按照构建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在改革和建设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同时,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培育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主体,不断满足农民的多样化技术需求。鼓励和支持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协会、技术团体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加强对其余各类推广主体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其机制活、效率高、针对性强等优势,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在各级政府设立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招标中,应允许各类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享有平等权力,参与政府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竞标。各类农业技术服务组织,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农业技术服务的信用自律机制,加强行为自律,坚持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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