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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
(川府发[2007]11号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突出问题,在深化改革中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按照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离的原则,根据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结合农业、林业、水利(水产)、农机等行业特点,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推广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和新品种、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林水及野生动植物病虫草鼠害、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农作物苗情监测和农林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检疫和强制性检验;农林水资源、生态环境和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及培训教育服务;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管护、林政执法、森林防火、林地管护、重大生态工程日常管理;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安全调度和运行;水土保持的预防及水土流失的治理;农机安全管理技术监测及维修行业监管,乡村机耕道的规划、建设;组织农机进行抗灾抢险和跨区域农机作业等。

  (二)科学设置推广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各地应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产业布局、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农村主导产业的发展状况以及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方式。县级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应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地理和交通条件、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等因素,原则上按以下方式设置:一是跨乡(镇)设置片区(流域)推广机构。二是由县级主管部门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三是由县级公益性事业机构向乡(镇)派出技术人员。四是在整合现有乡(镇)事业机构的基础上,按相近专业综合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片区(流域)设置基层推广机构以及向乡(镇)派出技术人员,乡(镇)不再重复设置同类机构。无论选择哪种机构设置方式,都应有利于县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工作的落实,有利于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的履行,有利于调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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