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评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淄政办字[2007]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自2004年我市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来,全市各行各业的广大职工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锐意改革、拼搏进取、无私奉献,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并涌现出一批先进模范人物。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大市、绿色城市建功立业,市政府确定,在2007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评选表彰一批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的人数、范围
这次表彰的人数约为200人(其中农业占10%)。评选的范围是:2004年以来,在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二、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名额分配原则和评选推荐办法
(一)全市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名额分配,依据职工人数、经济发展状况和对全市经济的贡献,以及特殊地区和行业给予照顾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