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范围。依据《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及《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核准范围是指国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投资建设《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之内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权限。市及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核准职能)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依据《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除市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项目及权限以外,对市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项目及权限划分如下:
(1)关于《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第九项(城建)核准项目中,对非国家和省核准的其他城建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核准权限划分: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及市辖区(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凌南新区、南站新区)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和县(市)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核准工作,并统一由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受理承办;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其他城建项目的核准工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享受市级核准权限,负责本辖区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的核准工作;各县(市)及开发区涉及跨本行政区及需要市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需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2)关于《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第十项(社会事业)核准项目中,对非国家和省核准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的核准权限划分: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总投资300万元以上项目的核准工作,并统一由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受理承办;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总投资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项目的核准工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享受市级核准权限,负责本地区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的核准工作。各县(市)区涉及跨本行政区及需要市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需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3.核准工作要求。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须按照《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核准机关、核准范围、核准权限及核准要求进行项目核准。
(2)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按照《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的核准机关及权限、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核准程序、核准内容、核准条件和法律责任等要求报市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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