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一)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依据《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全省对未列入《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部实行备案制管理。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包括中直项目、省直项目、市及市以下项目)均向当地市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如下:
市发改委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除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备案工作,并统一由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承办;县(市)区发改局为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除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项目的备案工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享受市级备案权限,负责本辖区(除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备案工作;县(市)区涉及跨本行政区及需要市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需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市经委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工作;县(市)区经济局为县(市)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总投资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工作;县(市)区涉及跨本行政区及需要市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需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3.备案工作要求。
(1)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在实施项目备案制管理时要正确区分核准、备案项目类别,认真执行《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备案机关及职责权限、备案内容、条件、程序和法律责任等要求进行项目备案工作。
(2)实施项目备案制管理,必须登录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下进行备案,否则无效。
(3)加强备案人员的岗前培训,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加强系统维护,确保系统方便快捷,及时准确发布项目备案信息,为企业投资建设服务。
(二)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