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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凡获得省、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先进工作者,原则上3年内不再推荐同等奖项。
  第五条 奖励形式:
  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5名,奖金每人2000元。
  对贡献特别重大的,授予嘉兴市农业科技突出贡献奖,每3年表彰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5人,奖金每人3万元。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条 表彰与奖金发放:
  对获得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和市农业科技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奖金全部用于奖励个人。上述奖项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获得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绩效考评中视同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主要完成者;对获得市农业科技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绩效考评中视同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主要完成者。

第三章 推荐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成立嘉兴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该奖项的评审。市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市水利局等单位的相关领导和邀请的专家担任。市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评委会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任期三年。
  第八条 各县(市、区)申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向市评委会推荐。
  市级涉农部门、科研院所申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直接向市评委会推荐。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组进行初评。专家组成员由市科技局聘请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担任。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组提交的初评结果讨论审核后,提交市评委会评审。市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通过的拟奖励人选名单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市科技局对异议应当做出处理,推荐单位应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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