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七日
嘉兴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业和农村科技创新与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9号),以及《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意见》(嘉政发〔2006〕5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嘉兴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奖励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农业技术推广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农业科技工作者,特别是基层农技推广人员。
第二章 奖励对象、条件和形式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主要是涉农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实施各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深入农业生产一线创新创业和开展服务的科技人员,以及深入基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并在生产上大面积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农业科技人员。
(二)农业技术推广方面:主要是农业、林业、渔业、水利、科技、供销、气象等系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在农业高新技术、传统农业技术升级和紧缺资源替代技术,特别是农业生物技术、种子种苗、农产品保鲜和加工增值、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保护和利用、农业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成效显著;或在一个县域范围内通过成果转化与应用,逐步形成重点支柱产业,打响一个品牌,扩大市场占有率,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农业技术推广方面: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在积极引进先进的农业科技新成果、新技术,开展试验、示范,结合当地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为农民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依靠科学技术指导农业产业和产品(品种)结构调整,促进农业节本、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中作出显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