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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卫基层[2007]4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工作的管理,特制定《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定位,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医疗质量,建立和完善合理诊治、逐级转诊的医疗秩序,推动构建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8号)和《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单”样张和使用说明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管理规定如下:
  一、定向转诊的定义
  本文所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以下简称“定向转诊”),是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约定医疗服务对象,经诊断因病情和诊疗需要确需转诊的,由经治医师开具定向转诊单并经上级医师审核,按照约定协议和相关规定转往指定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继续诊治的过程。
  二、定向转诊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临床诊治需要的原则。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合理诊治,根据病情需要实施定向转诊,确保医疗安全。
  (二)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导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守门人”作用,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审核把关,根据病情需要及时进行转诊。
  (三)坚持规范转诊原则。加强宣传教育,提倡分级诊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转诊。
  三、定向转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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