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经贸环资〔2007〕145号)
沿淮各市经贸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的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实施情况,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以下简称国债项目)的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实施情况,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经委负责组织。
二、验收依据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设计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等若有调整,按照批准后的调整文件执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文件;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验收条件、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 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建设,通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二)需进行专项验收的项目(如环保、消防、劳动安全等),经有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
(三)工程经试运行满足设计要求;
(四)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并已经通过审计;
(五)参建单位已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
(六)竣工文件已编制完成;
(七)经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八)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